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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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受雇之承包商於施工期間造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是否需受水污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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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214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受雇之承包商於施工期間造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是否需受水污法處 分案。 一、事業雇請承包商承作其廢水處理設施,為民法之契約關係,受管制之 事業主體仍為委託人,處分主體亦應為該公司,而非受雇之承包商。 二、至於該公司所提存證信函,說明其分開權責乙節,經查該存證日期亦 在稽查日期之後,並無違背其主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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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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