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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5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以促進民間參與模式辦理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水污染防治費之支付義務主體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178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以促進民間參與模式辦理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水污染防治費之支付
          義務主體。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本應為政府機關主辦之公共建設,今主辦機關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興建及營運之特許權授予民間機關
              ,其水污染防治費之支付義務,亦應一併移轉民間機構。民間機關得
              將水污染防治費應繳費用,列入營運成本,據此計算納管收費標準。
          二、建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2 條規定,於投資契約中,
              明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以資明確。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