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及57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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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098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及 57 條
處理。
一、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辦法第 56 條及 57 條疑義,說明如下:
(一)事業有繞流等重大違規情形,其應依管理辦法第 57 條設置累計型
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規定,環保
機關主管機關應於送達限期改善通知書之同時,一併告知違規業者
。若未能於該時段予以通知,應速另函文通知依法設置。
(二)針對事業依法設置監測及計測等設施期限,及未於期限內完成設置
之處理方式,請參酌本署 95 年 12 月 29 日環署水字第 0950104
516 號函及 96 年 1 月 10 日環署水字第 0950104330 號函辦理
。
二、事業因違法繞流需依 56 及 57 條設置之相關設施,另管理辦法第 5
7 條規定之申報格式,本署近日即可公告。未公告前,業者可以自訂
格式申報,至本署公告格式後,始依本署規定格式辦理
三、主管機關審核及查核事業依管理辦法設置之設施,應以符合設施之功
能及正常運作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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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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