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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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前,函報之水質檢測資料,是否准予備查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逕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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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114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前,函報之水質檢測資料,是否准予備查或依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逕予處分。 一、尚未取得排放許可證之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檢測申 報,主管機關應予受理,惟不宜據其申報之水質檢測資料,逕以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應取得排放許可證規定處分。 二、業未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情事,應 即依法另為查處,並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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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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