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社區或社區巡守隊可否為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查證工作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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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019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社區或社區巡守隊可否為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查證工 作之對象。 一、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規定,委 託社區或社區巡守隊執行同法第 26 條查證工作,該社區或社區巡守 隊,自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民間團體」,即屬同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團體」 二、上開委託事宜,仍請依本署 95 年 1 月 5 日以環署水字第 09500 87091 號函,檢送「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辦理同 法第 26 條第 1 項之委託事宜涉及採樣之適法疑義討論會議」會議 紀錄,第 1 案結論(諒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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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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