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規定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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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1045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規定之補 充說明。 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事業或污 水下水道系統有繞流等重大違規情形之一時,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 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 二、依據不溯及既往原則,本辦法 95 年 10 月 18 日生效前發生之違規 事件,不適用該規定;本辦法生效日後發生之違規事件,始適用該規 定。 三、至於何時須完成設置期限之部分,請主管機關考量管理目的,視狀況 自行裁量,惟原則上以三個月為期限,必要時得延長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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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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