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已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辦理廢水處理設施變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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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1021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已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事業,辦理廢水處理設施變更之規定。 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於取得許可證(文件)後,…;其原已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 失其效力」。爰此,原核准之水措有變更時得依營運階段,辦理許可 證(文件)之變更。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9 條功能測試之意旨在 於確認既有之處理設施功能足以因應變更,處理設施功能符合原登記 事項規定,惟如屬重新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或新增設 施或單元,但未涉及原經核准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得逕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辦理,無須辦理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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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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