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地下水整治是否需申請排放許可證及設置專責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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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978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地下水整治是否需申請排放許可證及設置專責人員之規定。 一、作業環境內因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產生之水,尚非屬事業廢水類別之一 。 二、依據 95 年 10 月 16 日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 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作業環境內因土壤、地下水污染整 治所產生之水,符合下列規定,且經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應納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其所採行 之水措,免依規定申請或變更其排放許可證: (一)不超過廢(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容量,且不超過排放許可證登記之 每日最大核准量之百分之十。 (二)整治所產生之水超過放流水標準。 (三)該廢(污)水處理設施應有足夠功能,處理整治所產生之水所含之 污染物。 三、惟經處理設施處理後,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 四、如僅處理作業環境內因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產生之水,而未混有水污染 防治法所稱之廢(污)水時,自未涉及應設置專責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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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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