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同一廠區內,廠房出租者與廠房承租者共用盥洗設備,其放流口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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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971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同一廠區內,廠房出租者與廠房承租者共用盥洗設備,其放流口設置規定 。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0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 下水道系統將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 染防治設備,仍應負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及檢測申報之責。爰此,事 業出租部分廠房,與承租者共用盥洗設備,應由出租者設置放流口( 含告示牌)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二、另依本辦法第 66 條規定,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置困難 ,可逕洽當地環保主管機關認定,經同意後,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 測設施或計量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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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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