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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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 95 年 10 月 18 日前已取得相關許可證(文件)之既設事業,變更登記事項,逕依營運階段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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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962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95 年 10 月 1 8 日前已取得相關許可證(文件)之既設事業,變更登記事項,逕依營運 階段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免再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應 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營運前階段取得許可證(文件)後,其原 已取得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失其效力。」,依該立法意旨,營運階 段後係以許可證(文件)作為管理。 二、95 年 10 月 18 日前,已營運產生廢污水,且已取得相關許可證( 文件)之既設事業,逕依營運階段申請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免再 依設立階段提水措計畫。惟以舊表格提出申請者,仍須配合本署規定 之許可證(文件)換發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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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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