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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3:5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後,該經費可否支付社區生活污水之處理費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940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後,該經費可否支付社區生活污水之處理費乙案。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水污染防治費用途項目規定,相關
          生活污水防治有關者,可用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幹管之建設、污
          水處理廠及截流設施之建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廢(污)
          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等相關項目,有關設施之處理維
          護費用未明列於條文中。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