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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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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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902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 出,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營建工地應 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營建工地係以開發單位為事業 主體,非為委託之承包商,故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者應為開發單位,環 保單位始得受理。土石方堆(棄)置場於 96 年 7 月 1 日前檢具逕流 廢水削減計畫,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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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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