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所涉「排放」之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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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876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所涉「排放」之認定疑義。 一、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並未針對「排放」訂定專用名名詞、定 義。惟綜其意旨,為廢水、污水、污染物等流入地面水體、土壤之方 式。 二、92 年 7 月 30 日環署水字第 0920053944 號令修正發布之「事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前項事業所產生之廢 (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雨水下水道。」某公司為污水 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事業,稽查大門前雨水道,採水檢驗結果不符合 放流水標準乙節,究其違反事實,則該廢污水進入雨水下水道之方式 即為排放之方式,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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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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