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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30 00:2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A公司與B公司合併,且存續為A公司,則由消滅之B公司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A公司繼續使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756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且存續為 A  公司,則由消滅之 B  公司所有之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 A  公司繼續使用。
          存續公司 A  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 B  之權利義務,故存續公司 A  得繼
          續使用消滅公司 B  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惟因基本資料已變
          更,存續公司 A  應依相關環法法令規定,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辦水
          污染防治許可之基本資格變更。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