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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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A公司與B公司合併,且存續為A公司,則由消滅之B公司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A公司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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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756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且存續為 A 公司,則由消滅之 B 公司所有之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是否可由 A 公司繼續使用。 存續公司 A 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 B 之權利義務,故存續公司 A 得繼 續使用消滅公司 B 所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惟因基本資料已變 更,存續公司 A 應依相關環法法令規定,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辦水 污染防治許可之基本資格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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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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