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事業(工廠)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轉移,辦理廢水排放許可證變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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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536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工廠)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轉移,辦理廢水排放許可證變更案。
一、事業申請變更名稱、負責人等事宜,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該事
業主體終究為新廠或舊廠所核予之登記憑辦。
二、若事業(工廠)經營主體轉移(包括公司法人、工廠名稱、負責人等
),其屬事業主體及法人格之變更,因連帶涉及未來水污法管制權利
義務之轉移,應以新設事業重新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反之,事
業主體及法人格未轉移,僅變更工廠名稱與負責人等基本資料,則按
「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應於變更第 8 條第 2 款基本資料後,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准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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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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