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該事業經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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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515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該事業經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書所載內容不符之處理方式。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 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 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同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為考量給予事業改善期間,得依同法第 118 條規定,另定失其效力 之日期。 綜言之,可先予該事業一改善期限,請其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變更申請,如屆期未辦理變更,得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二、涉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者,依該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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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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