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製程廢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既設事業,是否仍需依95年4月26日公告於96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456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製程廢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既設事業,是否仍需依 95 年 4 月 26 日公告於 96 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 審。 依本署 95 年 4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31606 號函公告事項中第一 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產生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或未接觸冷卻水,且納 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未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 件者,應於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並於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爰此,工業區內既設事業尚 未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者,即應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辦理, 既設事業屬已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者,則無須再提出申請辦 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