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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30 06:4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單位採回收至原製程再使用者,是否屬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419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單位採回收至原製程再使用者,是否屬依水污
          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
          種類、範圍及規範。
          依本署 95 年 4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31606 號函修正公告「應先
          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事項一、(五)
          之規定,凡採行廢(污)水回收使用措施之事業(除加油站、營建工地、
          儲油廠、飼養豬未滿 200  頭之畜牧業),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又「事業將所產生之廢(污)水回收至製造、操作、廢(污)水處理流
          程使用或廢棄物掩埋場將滲出水回收至掩埋場」之回收措施,亦屬廢(污
          )水回收使用措施之一,故採行者亦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