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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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單位採回收至原製程再使用者,是否屬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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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419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申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事業單位採回收至原製程再使用者,是否屬依水污 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2 項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 種類、範圍及規範。 依本署 95 年 4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31606 號函修正公告「應先 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事項一、(五) 之規定,凡採行廢(污)水回收使用措施之事業(除加油站、營建工地、 儲油廠、飼養豬未滿 200 頭之畜牧業),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又「事業將所產生之廢(污)水回收至製造、操作、廢(污)水處理流 程使用或廢棄物掩埋場將滲出水回收至掩埋場」之回收措施,亦屬廢(污 )水回收使用措施之一,故採行者亦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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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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