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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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污)水回收使用申請,因應「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修正,其受理申請、審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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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396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污)水回收使用申請,因應「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 類、範圍及規模」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修正,其受理申請、審核方式 。 一、依本署 95 年 4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31606 號公告「應先檢 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採廢(污)水回 收使用者,均為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對象。 二、已核准廢(污)水回收使用,申請變更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已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完成登載者,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辦理變更。 (二)已檢具回收使用計畫完成核准者,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核准。 三、本公告修正前,已受理但未完成准駁之申請案,依說明二辦理。 四、本公告修正後,新申請案件,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依「事業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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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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