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所涉功能測試水質項目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113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所涉功能測試水質項目疑義。 一、○公司製程廢水分有氰系、鎳系(該二廢水合併為綜合廢水)、鉻系 、銅系等四股廢水,各單元之水質檢測項目,除了 pH 值、水溫、化 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物外,原則上依據該單元所處理之污染物進行檢 測,如氰系廢水檢測氰離子、鎳系廢水檢測鎳離子、鉻系廢水檢測總 鉻及六價鉻、銅系廢水檢測銅離子等,並分別就原廢水與放流水進行 檢測,以作為質量平衡計算之驗證。 二、該水質檢測項目,得參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 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製程或廢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或不產出」, 可檢具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該項目,惟主 管機關仍得依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指定增加檢測項目。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