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採用高效能曝氣攪拌技術之社區是否應每年度定期管理及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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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080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採用高效能曝氣攪拌技術之社區是否應每年度定期管理及清理。 一、依本署 92 年 7 月 30 日環署水字第 0920055402 號公告「建築物 污水處理設施建造、清理及管理規定」,係明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論設施設計功能內容,均應加以管理 及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以確保設施發揮功能。 二、所稱高效能曝氣攪拌技術,因按學理單純曝氣攪拌尚難完全將污泥或 糞便分解殆盡,故所稱因投入微生物培菌處理水肥(即一般所稱添加 生物製劑),而主張無須比照傳統化糞池清理污泥乙節,因曝氣攪拌 操作或添加生物製劑即屬管理作業內容,且該處理方式對無機性污泥 沈積於池底或異物阻塞攔污柵、管線,亦有清理必要,方能確保污水 處理設施維持設計之一定有效體積及管線順暢。爰此,採用高效能曝 氣攪拌技術之社區即應每年定期管理及清理,尚難免除前開公告應清 理及管理規定。 三、另如處理過程有添加生物製劑者,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提出申請 並取得許可後,始可製造、輸入或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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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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