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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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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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500077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 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 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之關係,其違反水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時,處分對象請 依本署 93 年 10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64518 號函辦理。於現行稽 查紀錄單尚未修正前,稽查發現有租賃情形時,宜記錄出租人、承租人及 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契約文件及有效日期等事項,俾確實掌握事業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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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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