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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30 18:0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500077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執行水染防治稽查時,應於稽查紀錄單上加註有無租賃情形之記敘,俾作
          為違法處分時主體認定之依據。
          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之關係,其違反水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時,處分對象請
          依本署 93 年 10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64518 號函辦理。於現行稽
          查紀錄單尚未修正前,稽查發現有租賃情形時,宜記錄出租人、承租人及
          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契約文件及有效日期等事項,俾確實掌握事業主體
          。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