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醫院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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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934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按「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0 條 及第 11 條等規定,事業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主要依其 廢(污)水產生量及廢(污)水中污染物性質而定。 二、依前揭規定,同一家醫院,不同院區,如屬一事業主體(同一執業證 照,同一水措計畫,同一列管事業),則雖有 2 套污水處理設備, 專責人員及專責單位係以事業廢(污)水產生量為設置條件,因此, 符合上述條件應可合併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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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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