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鍋爐水」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之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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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859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鍋爐水」是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之廢(污)水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八款:「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 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同條第九款: 「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二、另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事業廢水類別如 下: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 、逆洗、治療、提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 所產生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 (二)洩放廢水:指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程累積於用水 中污染物含量之廢水。 (三)未接觸冷卻水: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 (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 之地面及原物料,而產生帶有污染物之廢水。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 、廢氣、動植物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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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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