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取得專用水下水道使用許可證,於申請工廠登記時並新增廢(污)水納管處理,是否須檢具水污染防治計畫書,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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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793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有關取得專用水下水道使用許可證,於申請工廠登記時並新增廢(污)水 納管處理,是否須檢具水污染防治計畫書,說明如下: 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 准。 二、工廠之規模如符合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 範圍及規模」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條規定,係規範應經環工程技師或其他專業技師 簽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工廠如屬「納入污水下水道 系統」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免經環工程技師或其他專 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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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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