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檢具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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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609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 規定「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檢具 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倘原檢具搭排同意書期 限屆滿或排放區域已有改變等,自應重新檢具搭排同意書辦理變更, 故該等事業於換領或展延排放許可時,自應重新檢具灌溉渠道或私有 水體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例如農田水利搭排 同意書,以資證明;倘原檢具之搭排同意書仍屬有效之文件,除因主 管機關另為指定外,應無必要重新檢具。 二、於未重劃之土地無水利設施之排水溝渠,若非屬專用雨水下水道、灌 溉渠道或私有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請排放許可(文件)時, 無須檢具搭排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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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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