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0:2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400152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
         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
         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則漁船加油站如符合
         該定義者,應依法定期監測、記錄,並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
     二、若漁船加油站不符前開地下儲槽定義者,則不適用「防止污染地下水
         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