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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11:2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認定為情節重大,其二次限期改善,係指第一次改善完成後之第二次命限期改善;對於事業不同時間違反本法規定,並經分別限期改善,其限期屆滿日為同一日,仍屬一次之限期改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100918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
          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認定為情節重大,其二次限期改善,係指第一次改
          善完成後之第二次命限期改善;對於事業不同時間違反本法規定,並經分
          別限期改善,其限期屆滿日為同一日,仍屬一次之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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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