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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1 23: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貯留係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其傾倒或水流流出為不連續,而實際最長之傾倒或流出間隔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如砂石碎解洗選廠所設置之土坑或混凝土結構為廢水處理設施並具處理之功能,則不屬於貯留之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100335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
          ,貯留係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
          他容器內,其傾倒或水流流出為不連續,而實際最長之傾倒或流出間隔時
          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如砂石碎解洗選廠所設置之土坑或混凝土結構為廢水
          處理設施並具處理之功能,則不屬於貯留之行為。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