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2 00:4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100278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採委託代處理業處理時,其廢液回收應依廢棄物
              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貯留許可」係以廢水為主體。
          二、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實驗、檢(化)驗或研究室」定義者,即為水
              污染防治法規範之對象,其所產生之廢水,如清洗器皿及儀器廢水之
              收集或貯存,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廢(污)水排放許
              可廢止事宜,請依法進行查證核處。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