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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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二條以上規定之處分方式,本署業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以(九○)環署水字第○○五八二六○號函下達各地方政府,以玆適用;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僅行政罰鍰部分依「一事不二罰」行政原則及違反法條加以從重裁處,除行政罰鍰外,基於違反事實不同,各法條課以違反者不同之改善義務及後續監督處分,並不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仍應依所違反之各法條規定,分別處以合理之改善期限(可依違反事實核給不同之改善期限)及改善義務,如於改善期限內未完成改善,仍依各該違反規定予以按日連續處罰或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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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000839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二條以上規定之處分 方式,本署業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以(九○)環署水字第○○五八二 六○號函下達各地方政府,以玆適用;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僅行政罰鍰部分依「一事不二罰 」行政原則及違反法條加以從重裁處,除行政罰鍰外,基於違反事實 不同,各法條課以違反者不同之改善義務及後續監督處分,並不適用 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仍應依所違反之各法條規定,分別處以合理 之改善期限(可依違反事實核給不同之改善期限)及改善義務,如於 改善期限內未完成改善,仍依各該違反規定予以按日連續處罰或按次 處罰。 二、對於事業若非排放同一股廢水之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二條以上 規定,並不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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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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