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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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29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4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在
本法施行細則未發布前,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
前過渡時期執行原則」乃續依前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核定修正「加
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之既有執行方式,對各級主管機關審查分
工如下:「如該項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環境影響評估之審
查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若屬省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則由
省 (市) 環境保護處 (局) 辦理;若屬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則由縣 (市) 政府辦理。此規定並已納入施行細則草案中,故本案○○計
畫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由本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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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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