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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負責人之姓名、環境影響說明書撰寫者之簽名及開發行為之名稱,因其變更對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無重新評估之必要,惟其涉及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應記事項之變更,應由開發單位先行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後,再辦理後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435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主    旨: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案,在完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後,業者於辦理說明會更改計畫名稱、負責人及顧問公司,是否仍可視
          為舊案繼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乙案,特予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八十五七月十五日八五環一字第一四五六○號
              函辦理。
          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環境影響說明
              書應記載負責人之姓名、環境影響說明書撰寫者之簽名及開發行為之
              名稱,因其變更對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無重新評估之必
              要,惟其涉及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應記載事項之變
              更,應由開發單位先行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後,再辦理
              後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至於變更後是否要求開發單位重新辦理
              環境影響之公開說明會,係屬事實判斷,由主管機關按實際情形,依
              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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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