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噪音管制法第18條所稱「住宅區」之認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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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117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所稱「住宅區」之認定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為降低航空噪音對環境之衝擊,維護民眾環境安寧,本署於噪音管制 法第 18 條第 1 項中,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討、規 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 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土地使用目的與噪音防制需求相衝突,並考量第 二、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其航空噪音音量恐嚴重妨害生活環境安 寧,不適合作為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之場所,第三級航空噪 音防制區更不適合作為人民生活之居所,爰參考美國等外國立法例, 規定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劃定為住宅區,以確保民眾生活環境 安寧。 二、查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主要係規範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土地利用, 其目的即欲透過土地使用用途管制及規劃源頭管制手段,以避免產生 不適宜之土地利用問題。 三、此外,我國相關土地使用用途管制及規劃之主管機關係內政部營建署 ,有關「住宅區」之定義於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中有明確之定義:「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 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其中,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之立法意旨中 即涵蓋避免噪音干擾之精神,與「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 3 款基於避免航空噪音危及住宅安寧而不得劃定為「住宅區」之精神一 致。 四、綜上,「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 3 款條文所稱之「住宅區 」應包括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所定義之「住宅區」。 五、有關詳細之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及相關土地使用認定事項,仍應由貴 府本權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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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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