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航空噪音防制區土地使用類別限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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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850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航空噪音防制區土地使用類別限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降低航空噪音對環境之衝擊,維護民眾環境安寧,本署於噪音管制 法第 18 條中,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討、規劃各級航 空噪音防制區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航空噪音 防制區內之土地使用目的與噪音防制需求相衝突,亦即避免學校、圖 書館、醫療機構及住宅等敏感場所在未考量航空噪音影響之情形下於 航空噪音防制區內新建相關設施,導致學生及相關民眾遭受航空噪音 影響。 二、另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中,明定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 劃定為住宅區,其目的即為避免民眾實際居住於高噪音影響區域內, 以減少高噪音曝露所產生之健康危害。 三、綜上,有關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是否可劃定為商業區並作為住宅使 用 1 節,應依前述說明辦理,以維護民眾環境安寧。本案請貴局查 明並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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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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