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如何認定交通噪音改善計畫無法改善及後續處理程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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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397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如何認定交通噪音改善計畫無法改善及後續處理程序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陸上運輸系統及第
15 條第 1 項之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及環境音量標準
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
起 180 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
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
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二、另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噪音改善計畫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其營運或管理範圍內改善交通噪音者,
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核定之日起 180 日內,依據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或第 15 條第 1 項訂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補助計畫或其
他交通噪音補助計畫,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三、有關貴局來函說明交通噪音改善計畫經貴局核定,交通營運或管理機
關(構)已完成該改善措施之情形,應為該案件完成行政處分事項並
結案,若日後陳情人再度向貴局陳情,則仍應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
第 1 項或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另案辦理。
四、另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無法改善之認定要件一節,依本法施行細
則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須視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之噪音
改善計畫對陳情路段個案所提噪音防制措施實際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
據以認定,故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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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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