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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0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貴局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之辦理原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200405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容: 主    旨:貴局函詢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之辦理原則,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工廠(場)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規定按次或按
              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
              為止。另該條文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工廠(場)限期改善之期限
              規定不得超過 90 日。噪音管制法並無延長改善期限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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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