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汽車警報器聲響管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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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069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汽車警報器聲響管制疑義,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噪音管制法 6 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 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合先敘明。 二、倘 貴局尚未將汽車警報器聲響依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或同法第 9 條予以公告納入管制,可依噪音管制法第 6 條規定,請警察機關依 有關法規處理,本案請 貴局查明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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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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