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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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局函請釋示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公告夜間禁止營建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違反者依規定處分案,並未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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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595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請釋示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公告夜間禁止營建工程使 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違反者依規定處分案,並未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之疑慮,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貴局於 100 年 1 月 28 日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貴轄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6 時,禁 止營建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但屬緊急危難救助行為、有危 及公共安全及影響民眾生活之搶修、搶救工程,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於夜間施工之連續性必要工程不在此限。 二、貴局來函所附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之施工通報單及報核單,因考量施工安全及交通衝擊等因素,該 2 交通機關要求或核准施工廠商於貴局公告禁止之夜間時段進行施工, 其營建工程施工項目若未符合公告禁止之排除項目規定,則已違反噪 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應依噪音管制法第 23 條規定處分。故前開 2 交通機關對於施工廠商之要求或核准事項,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至於雙方因未符合法令規定所涉及之信賴保護原則疑慮或爭議部分 ,則應由雙方依契約或相關法令處理。 三、對於交通建設之營建工程施工,建議貴局基於公益考量,及夜間施工 之必要性,酌修公告禁止之排除項目,並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前應辦理之噪音防制措施審查機制,及核准文件應記載之防音措施, 以降低噪音擾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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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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