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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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798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噪音改善計畫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交通系統營運或管理範圍內改善 交通噪音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核定之日起 180 日內,訂 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補助計畫,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故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 1 次為限」,其中補助計畫之設施應為交通系統營運或管理範圍外可 改善噪音之相關防制設施,至於防制設施項目,原則以噪音傳播路徑 之吸(隔)音設施或受體上之吸(隔)音設施為主。 二、前述「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 1 次為限」之「1 次為限 」,係指同一合法建築物曾受補助噪音防制設施位置,不可重複補助 。 三、對於符合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既 有合法建築物,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單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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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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