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屬於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影響環境保護不予放領:一、土地位於現有、與建中或初、複勘通過之公有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用地毗鄰區域水平距離一百公尺範圍內者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262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5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綜合規劃/環境綜合計畫 |
內容: |
主 旨:「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辦機關得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其有 關環境保護之認定部分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 二 本案本署不另訂作業要點,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屬於「國有 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影響環境保護不予放 領: (一) 土地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初、複勘通過之公有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用地毗鄰區域水平距離一百公尺範圍內者。 (二) 其他經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環境保護,經報中央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 另國有耕地若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者,應先查註暫不同意放領 ,俟內政部訂定相關規定後,從其規定。至國有耕地是否位於水源水 質水量保護區內之認定,請函請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