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一、(四)1(五)規定「校正偏移必須檢查零點與全幅二點,此二點若無法校正,則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低值(10%以下不透光率值)及高值(全幅之80至100%)二點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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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7318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4 月 20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 內容: |
主 旨: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零點及全幅校正,是否得
以其本體之電子回路所做之模擬測試值替代,而不需使用校正衰光器疑義
,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84) 民工字第○九○六號函。
二 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一、 (
四) 1 (5) 規定「校正偏移必須檢查零點與全幅二點,此二點若無法
校正,則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低值 (10%以下不透光率值) 及高
值 (全幅之 80 至 100%) 二點取代之。每一分析器必須具備校正系
統,模擬零點和模擬全幅不透光率值,以提供透光儀在操作中之零點
及周期性校正檢查,該校正系統至少可用來檢查分析器內部之光學參
數,以及燈泡、光感應器等電子電路。」
三 監測設施可使用電子信號模擬零點及全幅不透光率值進行每日之校正
檢查,倘使用校正用衰光器進行每日之校正檢查者,亦應符合前述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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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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