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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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機車定檢不符排放標準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複驗之責任歸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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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702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機車定檢不符排放標準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複驗之責任歸屬事宜,請查 照。 說 明: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不符合 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為避免發生車主於該一 個月內將車輛過戶,新車主不知所接手車輛檢驗不合格事實,以致未依規 定完成複驗而遭處分情事,請貴局辦理未於一個月內完成複驗車輛之處分 時,應查明該車是否於該期間過戶,如有過戶情況應通知新車主,並給予 一定期限要求完成複驗,以維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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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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