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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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其「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係指該認定標準訂定發布後,工廠申請擴建,擴建面積之累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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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029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2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七目規定,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
公頃以上者,其「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係指該認定標準訂定發布
後,工廠申請擴建,擴建面積之累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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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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