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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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時機及程序已有明確規定。至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涉都市計畫審議、核定程序,自應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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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703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開發行為依 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 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劃, 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為有關規劃之階段行為。」另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為開發行為 之許可」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二 綜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 時機及程序已有明確規定。至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 涉都市計畫審議、核定程序,自應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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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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