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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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676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2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除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第十二條規定,本
法所稱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
必要時,上一級主管機關得委託次一級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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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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