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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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一、本署發布「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條規定,該標準係適用於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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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3483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02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發布「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該標準係適用於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 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該標準主要係針對 光電業製程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加以 管制。 二、有關本案貴局來函表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RP 南科廠 M01 製程,以丙二醇甲醚醋酸酯、3-乙氧基丙酸乙酯、二乙二醇二甲醚、 分散染料及添加劑為原料,經攪拌混合後製成阻光劑,提供光電業或 其他行業使用之製程,因該些原物料為有機物質,具揮發特性,倘該 廠係屬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其阻光劑製 程(M01 )係該製造程序之一部分,且屬同一廠區,其空氣污染物排 放應適用「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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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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