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
第 一 條 環境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 因應氣候變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二、 淨零排放路徑與國家階段管制目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 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 溫室氣體盤查、碳定價與交易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六、 氣候變遷國際公約與國際事務之參與、協調及推動。
七、 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九、 其他有關氣候變遷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