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112.05.24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一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 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 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 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 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 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
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十、 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