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3.11.25 23:31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公發布日(Date) 105.12.23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勾稽及查核業務,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Data Source:Ministry of Environ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